《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于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權利人行使權利要以合法為原則。合法原則就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債權人在行使債權轉讓權利時,受到哪些條件限制呢?怎樣轉讓債權才能有效呢?結合對《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談幾點看法。
一、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
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一)、主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債權轉讓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債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于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權利人行使權利要以合法為原則。合法原則就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債權人在行使債權轉讓權利時,受到哪些條件限制呢?怎樣轉讓債權才能有效呢?筆者通過參與實踐遇到的問題,結合對《合同法》第79條的理解,談幾點看法。
一、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北京追債公司《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